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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建设全面做好民族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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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24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建设全面做好民族工作
司马义·艾买提
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总的来说,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仍然相当落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教育、科学技术、卫生等事业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文盲仍占很大比例。生产的落后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加速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进程,使经济能有一个较快的发展,同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学、教育、文化事业,为经济建设提供科学支持和智力支持,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都得到发展。
要使经济文化建设得到较快的发展,必须认真把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贯彻到民族工作的各个领域中去。当今时代,我国每一个民族都必须走改革开放之路,才能求得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发展、人民的幸福、民族的进步。国务院要求国家民委“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体制改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制定有关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民族地区各级领导部门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改革开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当前,民族地区要认真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要在认真总结十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的体制改革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总的思路,并根据实际情况,抓住重要问题,一个一个地加以研究,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把改革开放稳步地推向深入。凡是有利于改革开放、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都可以进行试验;凡是好的、行之有效的办法,都要尽快实施。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支持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同东中西部互补互济共同发展之间的关系;要加强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干部群众对改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
十年来,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仍然相当落后,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培养人才作为民族地区治穷致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重点来抓,要采取特殊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支持和帮助,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现阶段,要重点办好基础教育和发展初、中级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急需的初、中级技术人才,同时有计划地发展高等教育,培养中、高级专业人才。
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用法制来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地区当前主要应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近几年来,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和地方都作了不少工作。国务院有些部委制定了实施自治法的规定和措施,有些省还颁布了实施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全国有几十个自治地方正式颁布了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但是,由于有些干部思想上的原因以及体制改革没能及时跟上,因而前一时期自治法规定的某些自治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现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认真地全面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当前,贯彻落实自治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上级国家机关要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国家机关各部、委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制定贯彻自治法的具体办法和细则,保证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的自治权。对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随着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提高。同时,要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政治体制改革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任用应进行专门的研究。要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过去已经大于人口比例的,也不要降下来。选举产生的干部和代表,可以考虑采用按民族进行差额选举的办法,以保证各民族干部和代表的法定名额。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和承包制的企业,要把培养提高少数民族职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干部肩负着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民族的重大历史责任,要自信、自立、自强,努力奋斗,敢于在竞争的环境里去锻炼提高。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要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团结合作,共同为自治法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贡献。
要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民族之间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现在,民族团结总的形势虽然很好,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祖国统一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注意把汉族地区的先进技术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结合起来,把国家对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当地民族的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中央和各省、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林场等)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关系;处理好在开展商品竞争中优胜劣汰和帮助、扶持少数民族的关系;处理好民族之间、民族内部的各种利益分配关系。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发和经营冶金、矿山、水电、木材等各业时,都应给当地以合理优惠的利益,才能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活力。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充分注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帮助民族地区创造和完善真正能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充满生机的新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化,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必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强调效益、鼓励竞争的同时也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应根据新的情况,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把经济开发与民族团结结合起来。这样,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节和改善民族关系,才能保障和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我国民族关系中的矛盾一般地说来,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以协商对话、依法办事的原则正确地加以解决,使矛盾得到缓解和消除。首先,要以各民族平等团结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关系的观点,按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通过正确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商对话和疏导的方法,解决民族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克服“左”的影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事情本来的性质去妥善处理和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的文学创作和社会科学著作,要把贯彻双百方针和有利民族团结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发生不同意见时,要通过协商对话、互谅互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地加以解决。
此外,近年来在民族地区发生了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但这并不属于民族、宗教问题,而是违反国家法律的问题;从性质上讲,属于敌我矛盾。凡属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律加以惩处。我国各族人民是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他们绝不允许任何分裂祖国的行为,一切企图分裂我们伟大祖国的破坏活动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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