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还是要依法从重从快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25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直言不讳

  还是要依法从重从快
刘恩启
记得“两会”开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呼吁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人们的担心也并非杞人之忧。据近期公安部门公布的统计材料,一九八八年全国共立各种刑事案件八十二万多起,比一九八七年增加百分之四十五点一;其中,重大案件二十万多起,增加百分之六十五点七。再加上时有发生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日趋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正引起人们的关切和担忧。善良的人们曾经期望,经过一场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的严厉打击,使社会治安得到根本好转。然而历史的进步却表现为这样一种不尽如人意的矛盾状态:改革开放给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把许多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带到人间,使社会治安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可以预计,要把社会治安问题解决好,使犯罪率大幅度降下来,需要有一个过程。
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决定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继续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这正是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难想象,如果容忍那些嗜恶成癖、嗜杀成性的凶犯以种种残忍的手段加害于人民,危害改革和建设,如果听任不法之徒打砸抢烧,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那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强调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指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们所说的从重从快,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范围内从重从快,是坚持依法办事的从重从快;其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从重从快的前提下,对于投案自首、彻底坦白、检举立功的犯罪分子,还是要区别对待的;当然,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仍然要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