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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原县委书记和县长利用职权私分公款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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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5-28
第1版(要闻)
专栏:

  马山县原县委书记和县长
利用职权私分公款受处分
新华社南宁5月28日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新近发出通报,马山县原县委书记霍维良,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陈义强利用职权私分公款2万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霍维良留党察看两年,降两级工资;陈义强留党察看两年,建议撤销行政职务,工资降两级。其他参与者也都受到了处分。
1984年底,由马山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大化电厂电力工商税超额完成,按规定,马山县应返还大化电厂33万元。大化电厂代厂长王其全、厂党委书记杨长宇和陈义强商定,从33万元中拿出5万元,其中3万元留给马山县财政局,其余2万元由马山县和大化电厂主要领导干部私分,霍维良表示同意。霍维良分得4000元,陈义强分得4800元。
1985年7月,马山县开始整党,霍维良、陈义强等人为掩盖私分2万元公款的错误,用县经委名义写了马山县向大化电厂借款的假报告。在一些干部、群众向上级揭发后,霍维良、陈义强等人感到压力越来越大,于次年2月退款。自治区纪委因此决定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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