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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汉字规范化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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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6-04
第4版(社会生活·体育)
专栏:百家艺话

  为汉字规范化立法
黄瑞云
当前汉字使用混乱的程度,可以称之为汉字的“文化大革命”。一方面,不正规的简化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繁体字却在大量复旧。就当前情况看,后者尤为严重。作为国家用字规范的《简化字总表》是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公布的;各种用字,诸如印刷出版、电视电影、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各有关领导部门,都有具体规定。但现在许多部门随意复旧,大量使用繁体字,是不对的。
文字的规范与否,是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标志之一。汉字使用如此混乱,严重损害了文明古国的形象,也严重妨碍了文字功能,给许多工作带来不便。我国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不高,文字的混乱,特别给他们带来困难,尤其是坑害了多达四亿的少年儿童。这完全是人为的灾难。
有一种论调认为,使用繁体是开放的需要;因为港澳台湾的汉字没有简化,海外华人也不喜欢简化字。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假定使用繁体有助于海外华人,为了这几千万海外华人的方便,却给十亿海内华人造成不便,难道这是合理的吗?第二,不管把繁体复旧到什么程度,总不至于废掉简化字,而只要国内使用简化字,海外华人也就不能不看简化字书报,不能不学简化字。因此乱用繁体字,并无助于海外华人。第三,简易比繁难方便,海外华人的感觉同我们不会两样,只要我们坚定地使用规范简字,他们也就会慢慢适应,并且最终使用简化字。至于港澳台湾的汉字没有简化,短时间可用“一国两制”的办法对待。而且上述三点,对港澳台湾也是适合的。
鉴于汉字使用情况的混乱,我建议全国人大为汉字规范化立法。成立临时的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对汉字的规范使用,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对各种正规印刷品、电视电影、商品包装、各种招牌、固定的宣传标语等等,使用文字,都要有具体的法规;对违反用字规范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规范使用”,还包括繁体。有些特定的用字必须使用繁体的(如恢复古迹、出版供研究用的古籍等),也应规定明确的范围。
在制定用字法规之前,对汉字的简化应进行一次审核。一方面,简化字中有个别确实简得不合理的,可以适当调整。如“余”和“馀”、“折”和“摺”,既然“馀、摺”二字有时仍然要用,不如干脆不简;就像对“迭”和“叠”、“象”和“像”的处理一样。又如许多人对“華”字感情深厚,也可以考虑不简。另一方面,在不损害字义表达、不增加字音异读的前提下,用以简代繁的办法,还可以压减一些字。有些字甲乙二字意义相通,本来就通用的,如“反返、飞蜚、回迴、皇惶、历砺、驼鸵”之类,可把其中的繁字简掉。有些字仅有表音作用,可用同音简字代替,如用“巴答巴答”代“吧嗒吧嗒”、“辟里拍拉”代“噼里啪拉”、“丁东丁东”代“叮咚叮咚”、“匡当匡当”代“哐哐噹噹”等。有些在社会流通中早已代用的字,如“采(彩)、灿(粲)、付(傅)、家(傢)”之类,可以法定“扶正”。不少联绵词,有多种形态,如“倘佯、徜徉;仿佛、彷彿;蒙龙、曚昽、朦胧、矇眬;旁皇、彷徨、徬徨”等,应该去繁取简。汉字应该稳定,不宜连续不断地简下去。但趁为用字规范立法之机,采取上述办法简掉一批,只有好处,绝无害处。
为汉字规范立法之后,我建议国家出版一部汉文规范字典,请求领导人带头遵守用字规范,并呼吁书法家研究规范汉字的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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