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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华使馆庇护方励之、李淑娴是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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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6-17
第3版(国内新闻)
专栏:

  美国驻华使馆庇护方励之、李淑娴是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陈为典
方励之、李淑娴因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业经北京市检察院分院依法批准逮捕,北京市公安局已于6月11日发出了通缉令。这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自己领域内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正当行为,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任何外国无权干涉。
可是,在6月初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后,方、李二犯畏罪逃入美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所谓“保护”,而美国驻华使馆却公然对这两名逃犯给予庇护。美国驻华使馆这一举动,既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法律,也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还违背了中美建交的基本原则。这是美国驻华使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首先,美国驻华使馆对方、李二犯的庇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个条例,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确定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驻华人员应履行的义务。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这是一切驻华使馆和使馆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美国驻华使馆及其使馆人员,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美国驻华使馆却无视上述第二十五条之一、二、四项的规定,公然不“尊重中国的法律”。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事实表明,方、李二犯不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是其所造成的犯罪结果,都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理所当然地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他们逮捕归案,依法惩处。然而,美国驻华使馆却不顾中国的法律规定,阻挠我国在自己领域内正当行使刑事管辖权,居然将其“使馆馆舍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用作被我公安机关通缉逮捕的方、李二犯的庇护所。这难道还能说不是粗暴地“干涉中国的内政”吗?
其次,美国驻华使馆对方、李二犯的庇护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按照公认的国际法规则,驻外使馆不得将其馆舍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凡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犯,既是完全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也是侵犯接受国主权的行为。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同条第三款还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这是一切驻外使馆、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其行为和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也是对接受国应负的法律义务。美国既然也是参加该公约的当事国之一,理应负有严格遵守并接受该公约约束的义务和责任。令人奇怪的是,一贯自称所谓“法治国家”的美国,却允许其驻华使馆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于不顾,公然向被我公安机关通缉逮捕的方、李二犯敞开使馆大门,让其逃匿馆舍之内并加以庇护。国际法院在庇护案的判决中曾公正地指出,外交庇护包含着对该国主权的损害,它使罪犯不受当地国家的管辖,因而是对专属该国权限的事项的干涉。显然,美国驻华使馆庇护方、李二犯的行为,就是对我国主权的损害和侵犯,妄图使方、李二犯逃避我国的刑事管辖。这难道还能说不是对专属我国内政权限的公开干涉吗?
再次,美国驻华使馆对方、李二犯的庇护行为,违背了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众所周知,在著名的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1978年在中美建交公报中,又“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在1982年的公报中,双方再次重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美国政府尽管左一个同意,又一个重申,而如今庇护方、李二犯的活生生的事实表明,美国政府并没有在行动上完全信守“无意侵犯中国主权”、“无意干涉中国内政”的保证。
还应指出的是,互不干涉内政,决非仅是指导中美双边关系的一项原则,而是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比如,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和1970年,先后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都规定,“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各国负有“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之义务。”然而,美国驻华使馆庇护方、李二犯,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且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美国驻华使馆停止这种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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