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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暂行管理规定 外国商会在华活动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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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6-21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布暂行管理规定 外国商会在华活动有章可循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6月14日签署国务院第36号令,发布《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见明日第四版),这一《暂行规定》将从7月1日起实施。
暂行规定明确表明,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外国商会的活动应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成立外国商会,应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经贸部审查同意,由民政部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后才为成立。外国商会必须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凡外国商会违反《暂行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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