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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开宣判首例名誉权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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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6-24
第4版(综合)
专栏:

  天津公开宣判首例名誉权纠纷案
新华社天津6月24日电(通讯员刘安娜)天津已故著名曲艺演员荷花女之母陈秀琴诉报社和业余作者侵害其母女名誉权一案,6月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陈秀琴胜诉。
荷花女(真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演唱,誉满津门。1944年,19岁的荷花女正当演唱走红之时故去。
业余作者魏锡林于1985年着手创作以荷花女为雏型、表现在中国旧社会艺人苦难辛酸生活的小说,于1987年4月至6月在天津《今晚报》副刊连载。在刊载了头几篇之后,陈秀琴及其亲属联名以有损荷花女名誉为由,几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载,但没有被接受。为此,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法院提出诉讼。
天津市中级法院认为: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的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而随意加以虚构,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被告魏锡林的行为已构成侵害陈秀琴及已故荷花女的名誉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天津《今晚报》社在陈秀琴多次请求下仍然继续连载《荷花女》,也属侵权行为,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今晚报》社和魏锡林对已故荷花女及其母陈秀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兼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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