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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法裁定焚毁国旗不违法 白宫国会指责高法裁决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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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6-25
第3版(国际新闻)
专栏:

  美高法裁定焚毁国旗不违法 白宫国会指责高法裁决错误
本报华盛顿6月24日电 在美国烧毁国旗是否犯法?这在近两天成为美国最高法院与国会和白宫之间争论的问题。
事情是由最高法院对一桩案件的裁决引起的。198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达拉斯举行期间,一个名叫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示威者在市政厅前面烧毁了一面美国国旗。根据得克萨斯州的禁止污辱国旗法,此人被判处一年徒刑、罚款2000美元。但去年,得克萨斯州的刑事上诉院以宪法的另外有关条款为依据推翻了上述判决,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最高法官于今年6月21日以5∶4的微弱多数赞成推翻判决。以布伦南为代表的5名最高法官称,表达个人意见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约翰逊表示己见烧毁国旗不能受到惩罚,但如以烧毁国旗煽动骚乱,则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起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美国的影响极大,因为除阿拉斯加和怀俄明两个州外,全国48个州都制订有禁止污辱国旗法,联邦也有一项类似的法令。上述裁决立即引起白宫和国会的斥责。
6月22日正在纽约视察的布什总统在一个集会上说,他尊重最高法院,希望看到本国法律得到充分支持,但他说,“我必须表示个人反应,烧毁国旗的行动是错误的,绝对错误的。”
在国会山上,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众议员同声指责法院。众议院新上任的议长弗利说,美国人痛恶烧毁国旗的行为,他们很难理解这种行为是可以原谅的。参议员们的情绪同样激烈。22日,参院以97票对3票的压倒多数通过一项决议,对最高法院的裁决“深表失望”。决议要求立即研究最高法院裁决的影响,设法恢复对毁旗行为的制裁。决议宣布,国会相信污辱国旗的行为决不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许多议员要求作出一项宪法修正案,推翻法院的裁决,但据说,这类修正案需要得到2/3议员票数和38个州的立法机构的赞成,过程繁琐。因此,参院又于23日通过一项立法,要求惩罚污辱国旗行为。此项立法称,凡撕毁、毁损、烧毁、践踏美国国旗者或把国旗放在地面上者,都将课以1千美元之内的罚款,或判处一年之内的徒刑,或者同时罚款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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