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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说明 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为更好实施宪法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迫切需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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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03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王芳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说明
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为更好实施宪法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迫切需要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国务院总理李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制定的。这一法律(草案)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这一法律(草案)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这一法律(草案)还规定: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则,不得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主张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王芳受国务院的委托,今天就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王芳说,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使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具体化,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律。只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律,才能使我国公民知道应当如何正确地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也只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律,各级人民政府才能更好地依法保障公民实现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王芳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的社会里,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前又处于振兴中华的伟大变革时期,因此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有秩序地进行。尤其是像集会游行示威这样一种群众性的、比较激烈的表达意愿的方式,更需要法律的保证和制约。这就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因此,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
谈到起草这一法律(草案)的经过时,王芳说,为起草这部集会游行示威法,近十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早在197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为起草这部法律做过不少的工作。1982年新宪法公布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心和指示下,公安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先后数易其稿。1985年9月草拟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条例草案》,这个草案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为《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鉴于当时搞全国性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为取得经验,由北京、上海、广西、广东、贵州等17个省市区先后制定颁布了有关游行示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988年6月,公安部根据各地的经验,对草案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查。近一年来,国务院在审查本草案的过程中,又多次广泛征求过全国政协、各人民团体、北京各大专院校、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政法机关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使草案更加完善。
王芳说,现在提请审议的稿子,集中了各方面的有益意见,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的实践经验,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也借鉴了国外的某些规定。
谈到制定这一法律(草案)的指导思想时,王芳说,最近一个时期,北京发生了社会动乱进而发展成反革命暴乱,并波及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场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发生和发展,固然有其深刻的国际背景和国内社会基础。但在手法上,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极少数坏人利用学潮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地煽动群众,制造社会动乱,把集会、游行、示威作为散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反党反社会主义,进行政治颠覆的手段;有些人滥用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利用集会、游行、示威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王芳指出,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以及这次动乱和暴乱的重演,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为此,要求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时,一定要以国家主人翁的自觉性和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王芳还就这一法律(草案)的其它具体规定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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