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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尊严 保障宪法实施——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讲话的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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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06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维护宪法尊严 保障宪法实施
——学习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讲话的体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王叔文
邓小平同志在接见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是统一全国人民思想的纲领性文件。这一讲话,高瞻远瞩,精辟地分析了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的根源和性质,科学地总结了过去,展望了未来,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小平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这场反革命暴乱的目的,是要打倒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这就清楚地表明,这场反革命暴乱,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我国的宪法。我国宪法的《序言》明确规定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宪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雄辩地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反革命暴乱分子要打倒中国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破坏我国宪法的根基,使中国各族人民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成果毁于一旦,使社会主义中国重新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地位,这完全是违反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
小平同志在讲话中还高度赞扬了首都戒严部队的丰功伟绩,指出他们是国家的捍卫者,社会主义制度的捍卫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我国宪法第29条明确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89条还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在这次平息反革命暴乱中,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务院的戒严令,忠实履行了宪法赋予的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光荣任务。在执行戒严任务中,人民解放军一再采取了忍让、克制的态度,只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采取了果断措施,平息了反革命暴乱。事实清楚地表明,人民解放军不愧为人民的子弟兵,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国家的钢铁长城,宪法的忠实捍卫者。
小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了必须继续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对保障宪法的实施,也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宪法体现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除上述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规定了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例如,宪法第18条规定,外国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坚持改革开放,这既是我们党的既定方针政策,也是我国宪法的庄严规定,是要继续坚持予以贯彻执行的,是绝对不会改变的。
小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了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维护宪法尊严,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肆意破坏宪法和法律,妄图颠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极少数暴乱分子,必须依法惩处。同时,要注意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广大不明真相、受蒙蔽参加游行示威的群众,需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其中包括进行宪法和法律的教育。通过宪法和法律教育,使他们正确理解宪法、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更重要的是树立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能把它理解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在世界任何国家中都是不存在的。
其一,我国宪法在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充分规定和切实保障的同时,又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这样的原则规定,完全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是十分清楚的。
其二,为了保障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和自由,需要遵守有关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同时,国家又制定了《婚姻法》,对婚姻自由加以具体化,对结婚年龄、结婚登记、一夫一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保证公民能够正确地实现婚姻自由。我国虽然暂时还没有关于游行示威的全国性法律,但是,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包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并根据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了案。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执行和遵守。由此可见,公民在行使游行示威自由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把它理解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否则就会给法制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甚至被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所利用。列宁曾经讲过:“极小的犯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这次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游行示威,破坏了社会稳定,为暴乱分子所利用,再一次证明了列宁上述论断的正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行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分重要。
学习小平同志的讲话,需要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树立遵守宪法的观念和习惯,维护宪法的尊严,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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