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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技术监督局意见 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 经济上要从重处罚 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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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0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技术监督局意见
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
经济上要从重处罚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说,国务院责成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职能与权限,采取措施,使当前生产、流通领域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迅速得到扭转。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中指出,当前,市场的商品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假酒、假农药、假种子、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市场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极为不满,反映强烈;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了遏制伪劣商品的流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销企业自觉抵制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中规定,商品的经销者必须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权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严禁经销下列伪劣商品:失效、变质的;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经销下列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对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以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使其不敢从事此类违法活动。
凡经销的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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