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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等四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必须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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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13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家计委等四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必须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最近联合发出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通知说,近一个时期,国内在建筑用铝门窗、室内、外装修、商店铺面及柜台方面兴起了一股铝装饰热,使铝型材生产企业大量盲目发展,把铝的消费引到了不适当的方向,这是不符合我国目前国力、国情的。
通知要求今后任何部门、单位和地区(包括乡镇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包括柜台和桌椅等,下同)的生产能力和厂点,包括不再批准利用“三资”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禁止引进铝型材及铝门窗的生产线、单体设备;所有在建、改造的有关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取消立项。
对现有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企业(包括军转民企业)要加以限制和压缩。择优定点,保留少数定点厂家生产,并鼓励其从事“两头在外”的生产经营。对生产出口铝门窗的企业,要按照“两头在外”的原则,所需铝原料必须进口解决,不得在国内采购;原料进口及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各级政府要对非定点生产铝门窗等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对非定点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物资部门不再供应铝锭和铝型材(不论是计划内、计划外还是进口铝材);对定点企业也要适当核减原材料的供应基数,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用铝需要。凡是违反规定擅自生产者,一经查出,要没收生产的铝门窗等产品及其铝材料并上交当地物资部门处理,其所得款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通知还规定,对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单位开征特别消费税。对不允许使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场所,设计部门不予设计,财务部门在其工程预算中不予列支,施工及装修部门在建设中对带有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部分不予施工。通知明确了5类允许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场所: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涉外旅游宾馆、饭店、会客室、贵宾室。
二、国际机场。
三、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准的超净环境,设备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超净室、衡温间和其他高级技术、工艺、科研、试验、化验用的超净间。
四、由国务院授权批准使用的场所。
五、在华独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外国人用外汇购买的铝门窗及铝装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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