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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贿赂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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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18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严惩贿赂行为
抓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同党内和社会上的贿赂行为进行斗争。
贿赂包括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行贿,则是用钱、物收买他人,使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行贿对贿赂案件起着诱发和腐蚀作用,没有它,受贿难以产生。介绍贿赂,是指由于第三人的撮合,使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了贿赂交易。总之,行贿受贿,是以双方相互利用为目的的一种违法行为。
人们常说,香饵之下,必有死鱼。这几年来,确有那么一些以权谋私、见利忘义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明目张胆地把人人痛恨的贿赂行为带进了“官场”。本该属于本职工作可以解决的问题,他们如果得不到好处,就故意刁难一番;反过来,一些事明明违背了政策和法律,只要他们觉得有利可图,便徇情枉法在所不惜。所谓群众骂娘,其实骂得最凶的,也不外乎是这种腐败现象。所以,我们在查处贿赂案件中,要把受贿案件作为重点。
对于行贿问题,也不能放过。当然,行贿人也有两种动机。一是故意为之,即不择手段地用金钱物质拉拢、腐蚀我们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使其“下水”;二是不得已而为之。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在某种程度上使通过正常途径、正当手续办事受阻,而要顺利办成某件事,就必须托人情拉关系,靠“行贿”开路。一些正派的人也不得不“入乡随俗”了。正是这种相互的利益关系,使得行贿受贿的坏风气越刮越烈,恶性循环。
要消除贿赂这种腐败现象,关键是要增强广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蚀能力,使他们能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蚀,过好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形势下的“权力关”、“金钱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搞贿赂者,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予以查办,凡违犯了党纪政纪、国法的必须惩处,不留情面。只有这样,消除腐败,搞好廉政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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