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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漫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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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19
第8版(副刊)
专栏:大地漫笔

大地漫笔   〔一个需要分析的提法〕 “爱护青年学生”。
不错,青年学生是要爱护的。然而,怎么个爱护法呢?如同爱护自己的子女,当他们做了错事,真正的爱护应当是严厉地进行批评教育一样,姑息错误,甚至明明看到青年学生走向悬崖峭壁,一点批评不做,连提醒一下也没进行,难道还是爱护吗?
青年学生(其他的人们也不免)常常有一种思维定式:顺着自己想法的,支持自己行动的,就认为是爱护,非常好接受;反之就抵触,就不接受。危险恰恰在这里:别有用心的人,非常地顺着你、非常地支持你,目的在于利用你一时的激情、难免的冲动,煽动你往前冲,把你当成手为他们火中取栗。此处哪有什么“爱护”,唯坑害耳!
“爱护青年学生”这个提法之所以不确,还因为青年学生是可分的,笼统地提“爱护”反倒害了学生中的大多数。记得鲁迅先生说过,他一向相信进化论,认为青年必胜于老年人,“后来我明白我倒是错了”,“我在广东,就目睹了同是青年,而分成两大阵营,或则投书告密,或则助官捕人的事实!我的思路因此轰毁,后来便时常用了怀疑的眼光去看青年,不再无条件的敬畏了”。
无条件地“爱护”“青年学生”,怎么可以?
〔一条严肃的真理〕 真理走过了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量变到质变。
生活告诉人们:非罪与罪没有隔着万里长城。比方:手里拿着刀和用刀威胁他人不同,和用刀刺伤他人、用刀杀死他人更不同,性质不同处理也不同。这里没有游移的余地。
爱国,当然是好的;为爱国而理智地通过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促使问题的解决,不仅无罪,还应当提倡;可闹个没完没了,阻碍交通,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尽管口号仍是“爱国”,也已属非法;闹到天翻地覆,必欲置人民政权和政府领导人于死地,以至同社会上和国外的敌对势力相呼应勾结,打、砸、抢、烧、杀,那就同“爱国”风马牛不相及,完全扯不上了,那就犯了重罪。
判定罪与非罪,依据是事实,准绳是法律。法律之剑无情,在它面前,人人平等。
储瑞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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