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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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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20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
张林
近年来,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民主这个口号被搞得混乱不堪。今年春天的学潮开始时,相当多的青年学生走上街头呼喊“要民主”。但是,如果问他们要的是什么样的民主,他们往往说不清楚。这种思想上的盲目,导致行动上的盲从,正好被极少数阴谋家和反动分子所利用,以“民主运动”为旗号的学潮很快变为一场政治动乱,进而酿成反革命暴乱。这一严酷的事实,把多年来关于民主的几个基本问题,重新提到人们面前。
不能离开阶级实质谈民主
一些青年学生和群众激动地喊着“争取民主,为民主献身”的口号,但他们并不了解民主的真正含义及其阶级实质,是否真的像有人鼓吹的那样“民主无阶级性”呢?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民主的含义有各式各样的理解。有的把民主视作一种公民权利,有的把民主说成是一种领导方法和作风,有的则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类型的政治生活,如此等等。而马克思主义总是把民主问题同国家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以考察,从而抓住了民主问题的本质。列宁说:“民主一词按希腊文直译,意思是指人民的政权。”又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这就是说,民主首先指的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国家政治制度。至于“民主权利”、“民主作风”、“民主生活”等等,都是民主题中应有之义,都是从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派生出来。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把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最终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实现了本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是整个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统治,但它却以所谓“全民民主”、“普遍民主”的形式出现,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从本质上看,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一直受着资本(或财产)的制约,并且任何民主权利的行使都绝对不得触犯资本主义制度。比如,法律规定了“新闻自由”、“办报自由”,而真正能够出资办报的只能是资本家;法律也规定了“游行、示威自由”,而对于所谓“受共产党操纵”的学潮和骚乱,当权者会毫不留情地进行血腥镇压。资本主义民主对资产阶级来说是真实的,对劳动人民来说则是虚伪的。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和目前进行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要从组织上和政治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我国,还有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对这些人实行专政。这样做,是对人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的必不可少的保障。
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是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一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尽管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我国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民主权利,这一基本事实是谁也否认不了的。
从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只有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民主;只有阶级的民主,没有超阶级的民主。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抽去阶级内容侈谈民主,起初颇能欺骗一些不明真象的学生和群众。然而,当他们把粗劣仿制的美国“自由女神”偶像搬到天安门广场顶礼膜拜时,当他们煽动“拿起武器,推翻政府”时,当他们疯狂地打、砸、抢、烧,凶残地杀害人民子弟兵时,善良的人们终于看到了,他们要争的民主原来是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民主,即资产阶级对广大人民的残酷专政。
不能摆脱党的领导谈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来是我们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斗争的焦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叫嚷,在中国要搞三权分立,最终卡在共产党的领导上,他们攻击党的领导是“专制”、“独裁”,妄图取消党的领导。一些青年学生和群众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在发扬民主同党的领导的关系上也存在模糊认识。他们错误地认为,既然实行民主,就不应当要什么领导,甚至认为党的领导会妨碍发扬民主。
凡是了解我国现代史的人都知道,中国共产党在将近70年的战斗历程中,始终一贯地把争取人民民主、进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争取民主权利曾经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夙愿。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前,由于没有正确的政治领导,人民群众只能在黑暗中痛苦地徘徊和探索。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带领广大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把人民民主的理想变为现实。建国以来,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走过一段弯路,出现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破坏人民民主的动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领导全国人民致力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不断完善,选举的民主程度在逐步提高,群众监督的渠道日益畅通,人民的民主权利继续扩大。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最终能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西方发达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
历史雄辩的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要领导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党的领导,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致的。这次动乱和暴乱表明,按照资产阶级自由化去搞所谓民主,只能导致国家混乱,人心涣散,不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根本无法进行,连人民已经取得的民主权利也会丧失。这并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问题,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不能抛开社会主义法制谈民主
一些青年学生和群众还把民主和法制对立起来,认为法律束缚民主的发扬,提出只执行“合理的法律”,但不执行“不合理的法律”。
其实,民主从来都是和法制联系在一起的。自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就没有出现过脱离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民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脱离了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民主,只能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必然要闹出乱子。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范围,使人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有所遵循,懂得自己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这种民主的程序是实行民主的保证,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无法实行民主。宪法和法律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才能为每个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条件,使公民民主权利有明确的规范和可靠的保障。宪法和法律一经生效,全国上下都要一体遵行。绝不容许某些人只要权利、不尽义务,更不容许某些人随心所欲地只执行他们自认为“合理的法律”,而不执行他们自认为“不合理的法律”。
一些学生和群众并不明白上面这些道理。在这次动乱和暴乱中,他们在极少数阴谋家的煽惑下,把宪法和法律置诸脑后,想成立什么组织就成立什么组织,想上街游行就上街游行,想占领什么地方就占领什么地方。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反民主、反法制的。它招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场灾难。我们应当认真汲取这个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法制的轨道上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不能超越现实谈民主
有些学生和群众对我国国情缺乏了解,指望在一个早晨就能出现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还有些学生和群众盲目崇拜西方的民主制度,幻想像引进机器设备那样把西方的普选和议会制度搬到中国。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制度,始终受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他方面的制约,决不能离开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就拿自诩为“民主自由橱窗”的美国来说,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从确立到逐步完善,经历了200多年的漫长过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文化还相当落后,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民主传统很少,封建思想的影响很深,许多人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还相当淡薄。这样一个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能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以公民的选举权利而言,新中国创建时不具备普选条件,只能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由各界协商产生代表,讨论决定国家大事。到1953年,开始实行普选制度,由人民群众选举自己的代表,召开全国人大,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力。1979年以后几次修改选举法,在县、乡两级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规定除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外,选民或者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并把候选人和应选人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我国公民选举权利逐步扩大的事实充分说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能在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有人在这次动乱中提出,中国只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搞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才能算真正的民主。邓小平同志对这种臆想作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如果我们现在搞十亿人的选举,一定会出现与‘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混乱局面。年轻人各执己见就会出现毛主席所说的那种‘全面内战’。”总之,离开中国的现实条件揠苗助长,或者幻想从西方国家移植、嫁接出一个民主制度来,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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