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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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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23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谈起
王宁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在今年春夏之交,举行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却一直被极少数人用来作为制造政治动乱的主要手段。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要弄清这个问题,看来有必要先弄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依法行使权利和滥用权力的界线在哪里?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从来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集会、游行、示威为例,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规定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统一的,不能偏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导和约束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履行义务是公民充分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民行使权利的必要制约。近两个月来的风波表明,只讲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不讲相应的义务,不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成千上万的人老是游行、示威,谁想出来就出来,谁想占什么地方就占什么地方,甚至阻塞交通要道,干扰政府工作,妨碍重大国务活动,影响工厂生产,扰乱居民生活,连上班、上学都成了问题,这不但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在事实上剥夺了广大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
有些人羡慕、美化西方国家的民主,渲染那里有随便集会、游行、示威的“表现自由”,政府“不能对这个采取什么限制”。其实,西方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政治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对公民行使权利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例如,他们在法律中规定,举行游行、示威不得使用恫吓、谩骂或侮辱性语言,不得有煽动暴乱的挑衅性言论行为,不得堵塞交通,不得非法占据公共建筑物和公共场所,不得妨碍公务、影响政府工作和政党活动,甚至规定不得在深夜举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游行、示威,等等。这就说明,西方国家也不存在什么不受限制的、违反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自由。
从人类文明史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分离到一致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公开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标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似乎是一致的,但由于资本家与工人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们在行使权利上不可能是平等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利益、绝大多数公民之间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基本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然,只有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高度一致。
一些青年学生和群众提出,我们集会、游行、示威是为了打倒官倒、清除腐败、推进民主,是爱国行为。“爱国无罪”,难道爱国行为还要经过批准,受各种限制吗?这种以为只要有良好愿望就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的想法是有害的。公民要行使权利,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是实行民主的保障,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按照法定程序行事,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我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相继颁布了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规定了举行游行、示威的具体程序。如举行游行、示威要经过申报批准,要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人数等进行,不得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内举行游行、示威。一些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比我国规定的更严格、更具体。如规定在申请游行时,必须事先说明参加车辆的多少,广播喇叭的数目和分贝的大小,标语、横幅的长度和宽度,并要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还规定在议会、法院、军事和准军事机关、医院、居民区周围及某些特定的区域不得举行游行。有些国家只准在星期六下午七点半,或者星期日和公共假日游行。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的,而不能为所欲为。
有些青年学生和群众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以为“法不责众”,只要人多势众,法律就奈何不得。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我们的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人违反法律,滥用权利,不仅是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践踏,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种认为“法不责众”的想法,起码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如果任其泛滥,必然导致无政府状态甚至社会动乱。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而不是无法可依。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因此,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人,一定要依法惩处。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有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而对大多数人则要通过批评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无论是国家领导人,无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学生,概莫能外。在我国,绝不允许有“特殊公民”,不承认有任何特权。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只能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为极少数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所利用。这是一个应当铭记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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