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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美国争论不休的社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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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7-24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美国通讯

堕胎:美国争论不休的社会问题
本报记者 张启昕
在美国,堕胎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了几十年的社会问题。7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最高法官以5对4票的微弱多数作出一项裁决,维护密苏里州限制堕胎的法律。这项裁决虽然没有全盘推翻最高法院1973年的裁决(即妇女有权堕胎),但却给各州以制定限制堕胎法律的自由。因此裁决一经宣布,对立两派的争论再次激化。反对者庆贺裁决是废除1973年决定的第一步,要求各州效法密苏里州,制订禁止堕胎法律;主张者则批评这是个恶意的裁决,誓要缩小裁决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堕胎在美国本是合法的。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医学协会掀起一个运动,也只是禁止无执照医师进行堕胎手术,并没有成文的法律限制堕胎。直到1959年,一个名为美国法律学会的研究团体起草了一个堕胎法,提出只有在5种情况下堕胎是合法的,例如怀胎威胁妇女生命、严重损害妇女健康,或因强奸而怀孕等。在此基础上,一些州通过了某些限制性法律。从此,争论开始激烈。1973年,最高法院曾对一起堕胎案作出裁决,肯定了妇女的堕胎权利,裁定各州不得限制妇女在怀孕的前3个月堕胎。
现在,最高法院作出维护密苏里州法律的裁决,虽是对一个州而言的,影响却波及全国。因为根据1986年的密苏里州法律,禁止公共医院作堕胎(除非怀孕妇女生命垂危)手术,禁止使用州经费为妇女作堕胎咨询,并要求医生在手术前必须试验胎儿能否生存等等,这些规定使堕胎十分困难。人们在评论法院裁决时认为,虽然这一裁决在近期内对其它各州影响不大,但助长了各州对堕胎施加限制的趋势。
在80年代,美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例堕胎。这次法院的裁决对富有者来说影响微小,他们有钱旅行到别处进行手术,也付得起私人开业医生的费用,但对青年人、贫困者来说,就困难多了。正因为这样,法院的裁决在美国社会激起了巨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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