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阅读
  • 0回复

国家税务局发布通告 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0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国家税务局发布通告
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
本报北京8月1日讯 今天,国家税务局在全国城乡广为张贴《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
《通告》指出,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当前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公开抗税不缴。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定于1989年8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进行全面的检查整顿。
《通告》内容共10条:
一、一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修理装配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对1988年以来的纳税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告税务机关。
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三、个体工商业户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事项如有变化,必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四、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帐,如实记帐,正确核算。
五、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购买、使用、保管发票,如实开具、取得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严禁重用、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私印、私售、倒卖和伪造发票。
六、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如实申报纳税。严禁弄虚作假、偷税漏税。
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收入额增长幅度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幅度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
七、到外地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凡外出销售或购买商品、货物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购货发票,货票同行。
八、个体工商业户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九、对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漏税和其它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对检举揭发者,不得打击报复。税务机关应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偷税漏税行为,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并为检举者保密和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对个体工商业户主动自查出的问题,可以从宽处理,只补税,不罚款或少罚款;对自查不认真或拒不自查而被查出的问题,应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还明确说明,对私营企业税收秩序的检查整顿比照该《通告》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