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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无期徒刑宣告缓刑有何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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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5-13
第3版()
专栏:信箱

“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无期徒刑宣告缓刑和不宣告缓刑有何区别
湖南省人民法院长沙专区分院院长邓煌辉向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我们学习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时,有一个问题不了解,特函请你会给予解答:
上项文件第二章三项规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其情节轻重,宣告缓刑”;“无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刑两种,均应实行关押,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按照文件规定:有期徒刑缓刑,可不关押,改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以观后效;死刑缓刑,应实行关押,强迫劳动,以观后效。这两种缓刑,都已明白规定“缓刑”的作用,和不缓刑有截然分别。但无期徒刑缓刑,还是“应实行关押”,这怎样表现“缓”的形式呢?如果说:关押后,劳动改造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那末不缓刑,改造好的,不是同样可以减刑吗?则缓刑和不缓刑有什么不同呢?因此,我们对无期徒刑缓刑的意义和作用,很不了解。请予解答。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答复
所询“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无期徒刑宣告缓刑和不宣告缓刑有何区别的问题,答复于下:
一、判处无期徒刑者,即是要终身监禁。虽然在执行期间因其改造得好,将来可能酌予减刑;但判处无期徒刑时,并不考虑其将来能否减刑的问题,即“以观后效”的问题。因为犯人应从事劳动,应努力改好,乃是当然的。
二、判处无期徒刑宣告缓刑者,即是在宣告缓刑的一定时期内(例如缓刑二年)如改造得好,即可于缓刑期满时,根据其表现重新判处,酌予减刑;否则,即仍执行无期徒刑。
三、无期徒刑或死刑,都是极严重的刑罚,所以判处无期徒刑宣告缓刑者,和判处死刑宣告缓刑者应一样在缓刑期内实行关押并强迫劳动。
四、由此可知:判处无期徒刑宣告缓刑者和不宣告缓刑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宣告缓刑者都要关押,判处较短期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可不关押,执行上也有很大区别的。宣告缓刑的意义和上述这些区别都是贯串着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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