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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家”的另一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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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0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人民论坛

“保护企业家”的另一面
刘章西
前段时间,针对一些厂长、经理遭到职工伤害的情况,社会舆论曾大声疾呼要“保护企业家”。这呼吁完全是必要的。但笔者也了解到另一种情况:以武汉为例,1987年以来,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工人告厂长处罚不公案58起。已结案的51起中,工人胜诉的30起,双方打“平手”的6起,工人败诉的15起,败诉率仅为29%。在工人胜诉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是厂长以权代法,随意处罚所致。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活力释放出来了,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困惑: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矛盾明显地突出了。造成矛盾突出的原因,除了有些劳动者一时还难以适应新的管理与分配方式以外,也有经营者在成为企业组织生产、实施分配、决定惩罚的“总指挥”、“主判官”等新的“角色”后,一时还难以完全胜任的问题。
不可否认,大多数企业家是能够摆正自己与职工的位置的,但的确有一些厂长、经理,把自己摆到“老板”的地位上,把职工当作“雇员”看待。这就很难免凡事“个人说了算”,或以权代法,随心所欲,任意处罚工人,使一些工人蒙受委屈,严重挫伤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甚至酿出一些事端。
笔者认为,面对这种状况,调节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从经营机制上说,要经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利益共同体”。靠“共同体”把经营者与劳动者拴在“一条绳索”上,形成责任同担、利益共享、互为依赖的新格局,以此规范厂长、经理的管理行为,也激发广大职工对繁荣企业的责任感、积极性。从企业家方面讲,要树立起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的观念,确立以“爱心”为内核的管理之道。应当明确,企业改革,工人的主人公地位并没有变。劳动者与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各种权利是平等的,其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也是双向的。厂长不宜以居高临下的态势“压”职工;即使是处罚职工,也要先做好充分的思想工作,切忌简单粗暴。
从职工方面讲,既要模范地遵守厂纪厂规,接受管理,也要理解、关心和爱护厂长、经理。厂长负责制使厂长大都处于企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应体谅厂长的难处,原谅他们的某些偶尔的失误,遇事多想想自己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动为厂长分忧解难,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有意见可以反映,但不要一味责怪、怨恨厂长,更不能采取生硬、粗暴的态度和厂长、经理对着干。
总之,在企业管理中,既要保护企业家行使管理权,又要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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