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重庆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严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08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重庆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严重
我市经济违法犯罪分子携款潜逃严重。仅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全市就有61件经济案件的73名案犯携款潜逃,共涉及违法犯罪金额168万余元,比1987年上升36%。目前已捕获案犯33人,追回赃款120多万元。
案犯携款潜逃的经济案件表现出6个“突出”:
一是贪污挪用案件的案犯逃跑突出。全市有44件贪污、挪用案件的案犯携款潜逃,占携款潜逃经济案件的72%。
二是重特大案件的案犯逃跑突出。违法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的案犯携款潜逃的有30件,占携款潜逃案件的49.2%。西南师大出纳员严华贪污挪用公款42万元,携款5万余元潜逃,去年元月5日,检察机关在涪陵市将其捕获。
三是突发性的一次作案案犯逃跑突出。这类经济犯罪分子见机行贪,不“捞”则已,一
“捞”就大“捞”一把,“捞”了就跑。全市一次性作案携款潜逃的经济案件38件,占携款潜逃案件数的63%。
四是管钱管物的业务人员作案潜逃突出。携款潜逃的73名案犯中,在金融、供销、粮食、商业、建筑部门,直接经管钱物的出纳、会计、营业、税收等业务人员,利用保管支票、收款、提货等机会作案潜逃的就有40余名,占54.8%。
五是中青年携款潜逃突出。30岁以下的携款潜逃人员占42人,30—40岁的23人,40岁以上的仅占8人。长寿县百货公司城内门市部18岁的营业员黄魁,乘柜组其他营业员离开时,将清点好的营业款2500元装进自己包里外逃挥霍殆尽。
六是非党团员作案逃跑突出。携款潜逃的绝大多数是非党团员。73名潜逃案犯中,非党团员56人,占76.7%,团员16人,占21.9%;党员1人,占1.4%。
经济犯罪分子能够携款潜逃,除了逃避法律惩罚、急于挥霍享受等主观原因外,在客观上有:
一、发案单位管理的疏漏和松懈,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致使经济犯罪分子乘机出逃。这类案件有48件,占携款潜逃案件的78.7%。璧山县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加工厂将支票、会计印章、财务印章全部交由19岁的女出纳员刘茜保管;而且两年多时间不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厂领导也没有检查过一次帐目。刘茜与其男朋友夏瑞华共谋,私填支票40张,贪污公款9.4万余元后潜逃。直到外单位到该厂追要货款时,厂领导才发现,报案。
二、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强制措施。查办经济案件是先找证据,后捕人。检察机关对经济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时,往往“打草惊蛇”,案犯得以闻风而逃。发生在检察机关初查时潜逃的案件就有15件,占潜逃总件数的25%。即使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一些监视单位、取保人严重地不负责任,起不到应有的强制作用,致使经济案犯活动失控,有机可逃。由于强制措施不力,而潜逃的案犯就有20余人,占潜逃总人数的27.4%。
四川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阳学智 相芳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