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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载文指出 对肖斌的判决合法又适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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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09
第4版(综合)
专栏:

“经济日报”载文指出
对肖斌的判决合法又适度
本报讯 《经济日报》八月九日发表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庭长张志德的文章,解答了某些读者对“肖斌被判十年徒刑是否过重”的疑问,认为法庭对肖斌的判决既合法又适度。
文章首先回答了为什么要定肖斌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了宣传煽动的行为,就构成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据调查,肖斌原在大连市第四橡胶厂工作,后到过几个单位工作,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被辞退。他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存有对党和政府不满的心理。肖斌供认:“在北京发生动乱期间,我多次到天安门广场‘高自联’帐篷中与学生交谈,认为党和政府不民主、腐败。”肖斌主观上已具有反革命目的。在客观上,肖斌先后在北京市大街、火车站,来大连后又去大连第七塑料厂办公室、大街上进行煽动。叫嚣“要杀死戒严部队官兵”。他当庭供认讲这些话的用意是“让群众不相信共产党和政府,和党和政府闹对立。”可见,肖斌在主、客观上都具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特征。认定被告人肖斌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正确的。
文章接着阐述了为什么要判处肖斌有期徒期十年。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肖斌在北京、大连先后对社会上数十名群众和三名美国记者说:“我去天安门广场看到部队压死人、打死人太多了,坦克车、装甲车把人压成肉浆。”“用枪打,用警棍打,没有死的补一枪。”还用手比划“死了两万人”,“连怀孕妇女、七岁小孩、七十岁老太太,都不放过”等等。经当庭审问肖斌,肖答:“我说的是假的,那不是事实。”可见肖斌是制造谣言进行宣传煽动。而且,他散布谣言的行为,被美国广播公司的记者所摄制,在国际上造成极坏影响。综上所述,肖斌的罪行属于“罪恶重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该条的第二种量刑幅度,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幅度的起点是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肖斌罪恶重大,应予严惩,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同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个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适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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