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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八月十五日《通告》有关问题 两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确定自首期限有利群众检举和犯罪分子悔过 对限期内自首者从宽处理与严惩罪犯不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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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1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就八月十五日《通告》有关问题
两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确定自首期限有利群众检举和犯罪分子悔过 对限期内自首者从宽处理与严惩罪犯不矛盾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日前,本社记者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在8月15日全文公布后,社会各界很关注。现在请先讲讲当前为什么要发布这个《通告》?
答: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同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批捕、起诉和判处了一大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但是,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和少数单位的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仍很猖獗。“坚决惩治腐败”,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行为的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拒不悔罪和仍在进行犯罪的少数犯罪分子,鼓舞广大群众同犯罪作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要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在制定和公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问:为什么《通告》规定的自首坦白的期限是两个半月?
答:《通告》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坦白的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也就是1989年8月15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止,共计两个半月的时间。确定这个期限,一是为了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进行检举揭发;二是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考虑的时间。因此,《通告》确定自首坦白的时间为两个半月是适宜的。
问:《通告》规定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均应从宽处理,这与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是否有矛盾?
答:不矛盾。总的讲,我们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具体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时,要讲究政策,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是刑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一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通告》的威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犯罪分子,均应从宽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为隐瞒犯罪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以及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均应依法受到从严惩处。这就全面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策。《通告》作出的从宽处理的规定,正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
问:为什么《通告》规定对徇私包庇、打击报复等犯罪行为要从重处罚?
答:当前经济犯罪活动所以很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各种各样的阻力很大,其中有些就是说情袒护、徇私包庇或者打击报复的。为了排除阻力,《通告》专门对构成犯罪的作出了必须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问:《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人员。如按照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犯贪污罪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受贿,成为共犯的。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主体,而不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指贪污犯、受贿犯、投机倒把犯以外的经济犯罪分子,如走私犯,诈骗犯,等等。可以说,任何人从事任何经济犯罪活动,只要在限期内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都将依照《通告》的规定得到从宽处理。
问:目前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通告》的规定?
答:适用。按照《通告》第七条的规定,《通告》发布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也将依照《通告》的规定,得到从宽处理。
问:最后,请谈谈怎样才能贯彻执行好这个《通告》?
答:贯彻执行好《通告》,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放手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揭发,积极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以形成强大的声势。《通告》发布后,一些地方已经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动员,深入发动群众,促进了这一斗争的开展。现在有些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在政策的感召下,已经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一个强大的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声势正在形成。我们希望犯罪分子的亲友,做好规劝工作,促使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自首坦白,彻底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此,我们再次敦促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必须认清当前的形势,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失时机地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自首坦白,走悔过自新之路。最后,我们还要正告那些负隅顽抗或者企图蒙混过关的犯罪分子,顽抗到底,是没有出路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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