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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扶持居民自建住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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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18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南斯拉夫扶持居民自建住房
本报记者 严正
南斯拉夫采取公家建房与鼓励私人建房并重的方针,在住宅建设方面取得可观的成就。据统计1953年至今共建造近400万套住宅,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7平方米。为了加快住宅建设,南强调住房改革,主要方向是减少公家建房,增加私有住房,通过发展居民自建公助或自购公助的形式逐步实现每个家庭1人1室的目标。
以南斯拉夫最大的共和国塞尔维亚为例。今年5月议会批准出台的新住宅关系法规定,从9月起,除特殊情况外,各企事业单位停止建造和分配公有住宅,居民一般要靠自己的资金建、购房屋,政府将以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例如原来的法律规定,还没有达到合理标准(每人1室,每室不小于8平方米)的缺房居民建房、购房时,居民本人需具备房价35%的资金,余下的65%可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同时还要承担贷款保值的全部数额。如今新法律规定居民只要具备房价20%的资金(如是出售外汇所得的资金还可减少到15%)其余的费用均可向银行贷款,期限延长到40年,年利率减少到2%,居民只承担70%的贷款保值额,有3个以上孩子的家庭还可免付利息。新的法律还规定,缺房户建造和购买合理标准内的住房时,所需建筑材料全部免税。政府还计划把占房价40—50%的地基整理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费用逐步从房价中剔除。
与此同时,继续住公房的居民必须在5年内支付住房市场价格5%的资金,实际上等于购买5%的产权,并且最迟至1992年全部实行“经济房租”,把年房租提高到造价的2.5%,其中1%用来维修房屋,1.5%作为折旧费,满66年房价折旧完时,住房归住户所有。企事业单位可把上述收入和出售公房款作为给自建自购住宅的职工贷款的资金来源。
为了便于居民自建自购住宅,南政府还批准他们建立各种互助性质的住宅合作社。合作社按照统一的市政建设规划,为居民筹集资金、寻找地皮、采购建筑材料、组织设计和施工。合作社的工作都是服务性的,不准形成收入和利润,政府也不征税。合作社仅收取占房价3%的资金作为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费。居民可委托合作社完成住宅的全部建设工作,也可以只完成基础结构建造,然后由自己按照本人爱好进行内部装修,甚至也可以由合作社准备好地皮和材料后,自己建造(大多指农村),以减少建造费用。通过合作社建房平均便宜30%,时间缩短一半,因此深受居民欢迎。目前南斯拉夫共有530多个住宅合作社,55万社员。居民在公助下自建自购的私房数已占住房总数的65%以上。在贝尔格莱德新出现的住房绝大部分是由居民自己出资建造或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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