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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省原阳县供销社 不该违反合同擅自降低收购土产的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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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5-16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平原省原阳县供销社
不该违反合同擅自降低收购土产的价格
编辑同志:平原省焦作土产公司在去年十一月和原阳县供销社订立了收购土碱、土布合同,但原阳县供销社违反合同规定,私自降低收购价格,从中取利,这是很不对的。如原议定的收购价格为:头等碱每斤二千元,二等碱每斤一千八百元,三等碱每斤一千三百元。但收购时,该社竟把头等碱降至每斤一千二百元,二等碱降至每斤八百元,三等碱降至每斤六百元。收购标准布(土布)原定价每方尺一千元,但该社在向灾民收购时,实付的款却是每方尺九百六十六元。
焦作土产公司发觉这种情况后,就在三月十六日派储运科长王海林前往调查。他首先向中共原阳县委调查,又到县社了解情况。该县社主任拒不承认错误,而且态度很坏。第二天王海林又亲到灾区大宾集、太平镇、郭庄、双楼王等重灾村进行实地调查,证实群众对于该社降低收购价格很不满意。大宾集灾民王有志说:“第一次去合作社卖碱,每斤是一千二百元,第二次去卖时,每斤就降低为六百元,第三次去卖,县社就不收了。”郭庄村合作社主任说:“我们和县合作社订的协议是一等碱二千元,二等碱一千八百元,三等碱一千三百元;但等我们送去土碱时,县社就掉价一半。”原阳县合作社这种作法,不但直接损害了灾民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政府与供销社的威信。我认为该县社领导干部应作深刻的检讨。 阎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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