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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治污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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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26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严刑峻法治污吏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上疏自贬三级,检讨自己“恤事多闇”“授任无方”,是他率先执法、严于律己的精采一例。
诸葛亮的治军治国之道是“行法治,明赏罚”,也就是主张执法必严,他主持制订的蜀国法典《蜀科》和他亲著的《法检》、《科令》、《军令》等,使蜀国上下有法可依。其中的“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主要是规范文臣武将和各级官吏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防止腐败的。
其实这不独是诸葛亮的治国之道,我国历史上的明君贤臣几乎无不厉行此种治国之道,一部近几十万字的《大唐诏令集》,计有赦令三十条,而贪官污吏常属不赦之列。如《贞观四年二月大赦》中明确规定不赦“官人枉法受财”的罪犯。对赃官在律刑上规定也很严厉。据《唐律疏义》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如果接受一尺布的贿赂,处杖刑一百;数量达到一匹,量刑加一等;受贿布匹达十五匹者,即处以绞刑。据《资治通鉴》记载,贞观年间广州都督党仁弘恣意妄为,“赃百余万”,被人弹劾,大理寺办案官员硬是驳了唐太宗为其说情的面子,党仁弘终于依法被诛,为此唐太宗还作了自我批评。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总是严惩不贷。“凡守令贪赃,许人民陈诉,赃至六十两上,枭首示众,仍剥皮囊草。”当时茶禁方严,附马欧阳伦自觉有恃无恐,私下屡屡派人贩茶出境以牟暴利,连封疆大吏都不敢过问他的违法行为。朱元璋闻言大怒,将欧阳伦“以私贩论死”,马皇后苦苦求情也白搭。
(八月十八日《光明日报》毛书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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