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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建议我国批准联合国禁毒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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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8-3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建议我国批准联合国禁毒公约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体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受国务院委托,就建议我国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关于制订《公约》的背景和《公约》的主要内容,顾英奇说,近年来,国际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日益与恐怖主义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相结合,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此形势下,第三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拟订一项新禁毒公约的141号决议。经过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历时4年的努力,《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以协商一致获得通过并于翌日起开放供各国签字,到今年8月21日,已有70个国家签署了新公约,已有一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卫生部副部长、出席联合国通过《公约》会议代表团团长顾英奇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公约》共34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九条为实质性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为执行条款,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为最后条款。
关于批准《公约》的理由及批准后应承担的义务,他说,我国历来重视加强禁毒领域的国际合作,并一贯主张严厉打击贩毒犯罪。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在《公约》开放签字之日即签署了《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我国的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现行政策是一致的,因此,批准《公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在禁毒领域的国际合作。此外,由于《公约》被认为是对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在国际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管制领域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批准《公约》,将有利于在国际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管制领域扩大我国的影响,进一步发挥我国的作用。鉴此,国务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
顾英奇最后说,《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缔约国之间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缔约国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诉诸区域机构、司法程序等方式解决,则应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或请其提出咨询意见(见《公约》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3款)。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或加入《公约》时,可声明其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见《公约》第三十二条第4款)。我国在签署《公约》时已声明不受上述第三十二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束。因此,建议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亦作同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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