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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调解民间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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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03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专论

要重视调解民间纠纷
宋继奎
近年来,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投毒等重大恶性案件屡有发生。据对江苏省连云港市的调查,1980年以来,民间纠纷激化引发重大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80年8起,1985年20起,1988年40起。
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重大案件有的有潜在性,即当事早有宿怨;有的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起因于琐事或口角,案发后凶犯后悔莫及;还具有凶残性和持续性,案犯往往用极其凶残的手段实施犯罪,不计后果,有些人甚至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从连云港市的情况看,这类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恋爱、婚姻、奸情、邻里纠纷引起的,占总数的78.2%;一类是由经济承包、合同、地界等经济利益引起的。
各种腐朽没落思想的影响,是这类案件增多的思想根源。如农村中强迫包办婚姻、转亲换亲、夫权、父权、家族宗法思想等等,都可能引发纠纷并激化为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一些凶杀、械斗、色情淫秽甚至反动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大肆泛滥,许多人特别是青少年走火入魔,遇到诱因便容易犯罪。
这类犯罪者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都很差。在149名作案成员中,文盲占多数。这些人不知法,不知畏法,自制能力差,有的犯罪后还认为自己没有错。
民间纠纷的缓解工作不够得力,是这类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有关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视而不见,心中无数;对已发生或有激化迹象的纠纷耳目不灵,措施不力,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未能避免;有许多单位未把缓解纠纷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中,或流于形式,有名无实;基层调解组织松散,司法助理员配备不齐,或被抽作他用,使基层处于无人问事状态;有关部门对处理矛盾纠纷互相推诿,致使有的人因投告无门,忍无可忍而“自行解决”。
应该看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是预防矛盾激化的重要保证和治本措施。必须运用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形象生动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把自己的言行约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之内,从而减少纠纷,防止激情犯罪。
应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反馈,提高预测、预防和控制矛盾激化的能力。建立联户调解员和乡、村、组信息员制度,及时发现纠纷。
笔者认为,对于因官僚主义或因违法乱纪而“逼”出来的重大刑事案件,除了严惩犯罪分子外,还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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