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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请求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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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04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请求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贺敬之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并接受他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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