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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 9月10日起满六个月方可免税带进一大一小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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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07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
9月10日起满六个月方可免税带进一大一小件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记者从国务院办公厅获悉,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进口物品的管理,制止滥派人员、团组出国,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国务院最近决定对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决定,自9月10日起,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人民币兑换少量外汇的规定,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三个月可免税带进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内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的规定,改为在外每满六个月(180天)可免税带进各一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连续免税年限。
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第四项所列物品是指电视机、电冰箱等进口物品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俗称大件。限量表第五项是指普通电子琴、打字机等进口物品和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俗称小件。按调整后的新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在境外时间必须满六个月(180天),方可免税带进上述物品各一件。长期出国人员最多连续免税四年,其中经援人员和承包劳务人员不受最高连续免税年限的限制。临时出国人员在外不满六个月(180天)的,每公历年首次进境可以征税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次调整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适当限制因公出国人员免税带进进口物品,有助于国家公职人员防止腐败,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使我们党所领导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深入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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