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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位 负其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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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07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人民论坛

在其位 负其责
许伯贤
江西省分管企业扭亏工作的副省长钱家铭同志,为前一阶段该省企业“扭亏不尽如人意”而自愿认罚,主动把60元钱上交省经委财办。
浙江省绍兴市市长鉴于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发生多起生产和交通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自己宣布:在以后5个月里,每月扣发本人工资15元,以示对这些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发生在两个不同地方的“领导自罚”事例,通过新闻媒介的报道,一时成了新鲜话题,人们普遍给予较高的评价。诚如一篇署名评论所说:“市长自己宣布处罚自己,钱款虽不多,意义却不小,它反映了我们干部的一种勇于负责的精神,一种严于律己的态度。如果我们的各级干部都有这种精神,则我们的事情就能办好,生产、交通,以至一切的一切,就大有前途了。”
是的,也许正是这一点,使这两件本来很平常的事情,引起了人们的热烈反响,从中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一种要求。在目前各地党政部门开展反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时,这种要求显得更为强烈和迫切。笔者曾听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干部这样说,如今有些地方,下面出了问题,不要说上级领导主动承担领导责任,就是问题出在领导部门本身,追究起来也往往是不了了之。话是说得偏激了点,但这类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其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一直提倡和要求的,只是一个时期来被一些同志忽视了。或者说,有的地方虽然在考核、任用干部时有所考虑,但由于缺少一种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制度,领导责任就很难落到实处。再加上有些人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尽管那些地方和部门问题成堆,群众意见很大,而在领导者的述职报告里,依然是成果累累,政绩辉煌。
这种现象的存在,更深层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一些领导部门存在着责任不明、职位与责任不相挂钩的状况。身为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领导人,无论下面出了什么事,给国家造成了多少损失,他却依然能稳当“太平官”。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期望通过“自罚”来落实领导责任,这种精神是好的。但这毕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上述现象。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关键的问题是,要尽快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一套明确、具体、可行的领导工作失误处置法规,便于各级领导干部在承担领导责任时参照执行。届时,不管是“自罚”还是由组织处罚,都能做到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每一个处在领导地位的同志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事,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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