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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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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08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就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今天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决定于今年9月15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就此,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票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他说,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第二条,重申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涉及权益的十八项事务。其中,第18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二)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三)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四)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五)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六)办理聘用、雇用和
离、退休手续;
(七)申领前往边防禁区、
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八)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九)办理海关手续;
(十)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十一)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十二)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十三)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四)办理印刷业务;
(十五)刻制印章;
(十六)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十七)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十八)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十九)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二十)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这位负责人指出,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正在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羁押的人除外)在办理涉及个人权益的事务时,十六周岁以下的,可以使用户口簿、暂住证或者学生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明,以证明身份。
他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申领但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以及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领临时身份证手续,以证明身份。
关于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与核查的区别,这位负责人说,查验是指:《居民身份证条例》授权给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核查是指:国家
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公安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公
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其身份
时,对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的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进行
核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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