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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税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通知 各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期限不得超过10月15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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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12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财税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通知
  各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期限不得超过10月15日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今天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立即部署和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月15日。
通知指出,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反对腐败,惩治“官倒”,严肃纪律,加强法制,搞好治理整顿的一项重大措施。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在自查中,都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克服侥幸心理,主动检查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自觉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通知指出,凡属在自查期限内,主动自查自报的违法乱纪问题,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出,一律按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物价的处罚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不能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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