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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的判决书上应避免使用旧法用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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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5-21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各地法院的判决书上应避免使用旧法用语
编辑同志:现在,还有不少法院的判决书上,沿用着旧六法全书中的用语。如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的一些民刑判决书上,常有“不可抗力”、“是否法人”、“两造”、“无过失赔偿责任”、“无诿卸余地”、“给付责任”、“将自己的损失转嫁于人”、“以昭平允”、“上诉意旨”、“毋庸争辩”、“无拘束力”、“讼争”等等用语。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上,也可以看到这类用语。
人民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首先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因此,判决书就必须写得通俗、易懂,才能使广大工农群众明白判决的内容。上述旧法用语,工农群众是看不懂的。有的农民为了弄明白判决内容,竟跑到几里外去找人解释。
因此,我建议司法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要再使用旧法用语。 邓庭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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