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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撤并十一类所属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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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2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撤并十一类所属公司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陈芸)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坚决撤并11类所属公司。
这一决定是在9月5日田纪云副总理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会议上通过的,并形成了一份《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田纪云在这次会议上强调,中央国家机关在撤销、合并公司中要带头做好工作,起表率作用。
11类应撤并的公司是:
一、实际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办条件的公司。
二、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
三、确属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丧失信誉的公司。
四、同一部门及同一(总)公司内重复设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或是公司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分支机构。
五、各部门及所属行政机构、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筹集资金等7项资金开办的公司。个别要继续保留的公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已将上述7项资金向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从公司全部收回。
六、各部门直属(一级)公司和归口管理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开办的及所属的公司(即三级公司)。
七、没有业务管理关系的,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在各部门、所属一、二级公司及直属事业单位挂靠的公司。
八、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利用权力,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及国家专控物资和商品倒卖活动,牟取价差收入的联营公司。
九、以进行技术转让、开发新产品、知识服务为名,实际从事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活动的公司。
十、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为名义开办的,实际为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的公司。
十一、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它应撤销、合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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