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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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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2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

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
宋汝棼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指导下,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制定了新宪法,制定了146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97个行政法规,1220个地方性法规),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走上了法制轨道。
制定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宪法
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二十世纪以来长期奋斗的成果,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法制的统一和法制的权威;它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了一系列重要规定,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新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得到了举国上下的普遍拥护。但是,正因为如此,这部宪法一直遭到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的反对。他们对新宪法百般攻击,为了达到其“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的目的,一直鼓吹必须把四项基本原则从宪法中修改掉。新宪法序言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必须进一步做好宪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不仅要遵守宪法,更重要的是,要自觉地为保证宪法的实施而斗争。
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刑事法律
1979年,制定了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又制定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此外,还在专利法、商标法、森林法等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扩大了刑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
刑法和上述法律的制定,使我国刑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起了重要作用。当前主要是进一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纠正有的地方存在的用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错误做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
民事法律已经初具规模
1986年4月制定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这个法规定了民法调整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法通则加上在这前后制定的单行民事法律如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初具规模。当然,有的法律如版权法还亟待制定。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民事法律将更加完备。
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基本齐备
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制定了专门的组织法。此外,还制定了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制定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和行政法,但是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备,今后的立法任务还很繁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十年来,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一直把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中,经济方面的法律约占一半。
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了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专利法、商标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等;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为了保护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但是,这方面的法律还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有些重要法律如劳动法、公司法、银行法、预算法等亟待制定,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中。
我国虽然在教育、科技、文化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学位条例等,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然很薄弱,亟需加快步伐,抓紧制订。
根据十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体会:第一,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第二,必须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法律是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政策的定型化,对立法工作一定要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对重要的法律尤其要抓紧,但对那些不成熟的、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能仓促制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第三,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凭主观愿望,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但同时要借鉴外国的好的经验。第四,立法要依靠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集体智慧和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认真对待不同的意见。我们要在十年来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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