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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边界和双重国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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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3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新中国四十年外交大事记

解决边界和双重国籍问题
同邻国建立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是新中国外交的一项重要方针。中国与四邻和睦相处,争取国际形势缓和,也有利于国内建设。中国认为,对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谈判,求得友好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在谈判中,既要照顾过去的历史背景,又要照顾已经形成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同意也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在解决前,应维持边界现状。按照上述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中国同一些邻国在六十年代公平合理地解决了边界问题;一九六○年十月一日同缅甸签订《中缅边界条约》;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同尼泊尔签订《中尼边界条约》;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同蒙古签订《中蒙边界条约》;一九六三年三月二日同巴基斯坦签订《中巴两国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地区之间的边界问题的协定》;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阿富汗签订《中国阿富汗边界条约》。
为解决由于历史上一些华侨所在国同中国的国籍法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同所造成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不应该有双重国籍;一个华侨要取得所在国国籍,他就应该放弃中国国籍,如果愿意保留中国国籍,他就不再是所在国公民;中国政府希望华侨自愿选择所在国国籍,取得所在国公民资格。如果他们选择中国国籍,也应当尊重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依据上述原则,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各种不同情况,同一些邻国逐步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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