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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通过民族政策提纲 革新党的民族政策扩大各加盟共和国权利 打击煽动民族不和以及挑起民族冲突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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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5
第3版(国际新闻·体育)
专栏:

苏共通过民族政策提纲
革新党的民族政策扩大各加盟共和国权利
打击煽动民族不和以及挑起民族冲突分子
新华社莫斯科9月23日电(记者唐修哲)塔斯社今天发表的苏共中央全会20日通过的“当前条件下党的民族政策”提纲强调,必须对煽动民族不和以及挑起民族冲突的分子给以反击。
提纲说,苏联民族主义、沙文主义和极端主义分子利用国内经济和社会困难,蓄意加剧一系列地区的形势,导致人员伤亡,并使许多人沦为难民,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这样的形势如不扭转,将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这份苏共民族政策提纲的基本思想是革新党的民族政策,完善联邦制,扩大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利,体现“没有强大的联盟就没有强大的共和国;没有强大的共和国也就没有强大的联盟”的辩证关系。
提纲规定,联盟应拥有立法全权,以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发展,保证国防和国家的安全,执行对外政策,协调和解决经济、科学和文化方面的共同任务。与此同时,除了加盟共和国受联盟管辖的那些问题外,加盟共和国有权解决本共和国的各种问题。在产生分歧时可由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解决。
文件规定加盟共和国都要过渡到实行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提纲还规定要扩大自治共和国的权利和关心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少数民族的利益。
提纲强调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作用,认为“联邦制的思想对苏共建设来说是根本不能接受的”,指出,各级党组织应“首先在本民族内同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的表现进行斗争”,因为“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的观点和见解是同苏共成员资格相悖的”。
为了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纲提出有必要成立苏共中央民族政策委员会,并在加盟共和国党中央成立类似的机构。
提纲把俄语定为苏联的国语。同时,各个民族可以自由地运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
为了制止分裂苏联的企图,提纲强调自决并不意味着脱离,而是自我管理,保存民族特色,每个民族享有自己的主权,独立解决自身发展的问题。
在公民权问题上提纲规定,“不允许借口民族、宗教、语言或居住时间的原因,以及以其它违反人权的理由来损害一部分苏联公民的权利,而赋予另一部分人以特权的做法”。
提纲要求对青年一代进行族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苏共制定的上述民族政策提纲有助于缓和当前的民族矛盾。但由于苏联的民族问题错综复杂,要落实这个文件的精神尚须作出重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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