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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验——介绍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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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9-25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

东方经验
——介绍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本报记者 晓渡
在街道、农村,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情况:当两位几乎要动刀的“仇人”握手言和时,当一对几乎破裂离异的夫妻重归于好时,担任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如释重负,舒心地笑了。这就是被国外人士赞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所显示的作用。
建国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发展、完善和成熟,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八年,调解委员会由八十六万多个发展到一百多万个,增加了百分之十六;调解人员由近五十多万人,发展到六百多万人,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近五千万件,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收案数的五至十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六十八万人次。仅从这些数字,就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组织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作用,也常常起到基层党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一些普通公民,为人公正,能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他们虽然“官”无品,职无权,但因为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受到群众的尊重与信任,常常被群众看作可说知心话的亲人,显得有职有权。他们信息灵通,能把群众的意见要求、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苗头及时反映到基层领导部门;还能通过调解工作,将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传达群众。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东站十委的老调解主任谭竹清,在二十七八年的调解工作中,踏遍了全委五百多户居民的门槛,调解了上百起邻里纠纷,把一腔爱和情洒在那条小巷里,也使那条小巷的居民养成了关心邻里、关心社会、关心国事的当家作主思想。在许多基层单位,都可听到称颂“我们的老调解”的故事,“老调解”们也已成为联系、组织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力量。
人民调解工作被看作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调解员们通过耐心疏导,说服调解,防止社会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家庭、邻里的和睦团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的调解主任张东华,担负了二十六年调解工作,使三十六个曾反目为仇的家庭重归于好,使三十四对濒临破裂的夫妻恩爱如初,使四十二个吵闹不休的家庭老少咸和,还防止了十六起可能引发的凶杀悲剧。如果翻阅一下有关调解员的事迹记载,我们可以看到许许多多人民调解员不畏凶险、临危不惧,在纠纷趋于激化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动人故事。由于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把民间纠纷的激化减少到最低限度,防范和制止了某些人因一时的激怒造成刑事犯罪,减少了许多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畜伤亡,增强了人民团结,促进了社会安定。
人民调解工作,也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据统计,这些年来调解纠纷的种类有婚姻、家庭、房产宅基地、邻里关系、生产经营、继承、赡养抚养、债务、赔偿等十余类,其中婚姻、家庭等纠纷数量最大。通过调解工作,把群众从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中解脱出来,把精力用到生产上去。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过去,一些“老调解”往往凭自己的威望、经验和社会道德习俗进行调解,有的法律知识较少。随着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在各地推开,许多调解人员积极学法用法,调解时能运用法律与政策来评判是非,有些调解员还被当地法律顾问处聘为兼职律师。可以肯定,今后“东方经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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