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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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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0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

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铁路沿线城镇、农村村组、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部队,要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铁路正常秩序。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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