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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农村离婚案为何增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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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0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正宁县农村离婚案为何增加
我县原属陕甘宁革命老区之一,现有人口18.7万。近几年来,一些农民出门经商、做工,闭塞的山村开始受到新思潮的冲击,农民的离婚案件也随着迅速增加。我县审结离婚案1985年为46件,1988年为92件。离婚案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由1985年以前的20%左右,上升到1988年底的38.2%。这增长的离婚数字说明:
追求理想的婚姻
不愿忍受现成的凑合婚姻,这类离婚案占离婚总数的61%,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几种婚姻形式的冲击:
长期不合谐的婚姻。如永和乡某村梁某结婚后,由于同女方的志趣、性格、爱好各异,经常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女方久居娘家不归,最后,经法庭调解离婚。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这种婚姻的双方往往见一两次面,就定彩礼,择吉日成亲。如宫河镇某村任某与周某由父母作主,以彩礼800元、衣服3身订亲,1981年结婚,婚后因双方年龄悬殊较大,多年未同居,任某久居娘家不归,最后离婚。榆林子镇党家村女青年杨某17岁时由父母包办寻了婆家,娘家要了男方1200元彩礼,杨不同意这门婚事。婚后10多年,夫妻感情冷如冰,她终于提出了离婚诉讼。
“转亲”、“换亲”婚姻。三嘉乡川道村张某和关某互娶了对方的妹妹,张某有精神病,关某的妹妹起诉离婚,张某的妹妹,也要求和关某离婚。
条件变化引起感情变化
由于贫富差距,地位变化,引起感情上的变化。这类离婚案占离婚总数的30%,有以下几种形式:
婚外恋。山河镇某村王某在外地工作,结识了一妇女后,一心想抛开农村的妻子,在他的软硬折磨下,达到了离婚的目的。
“巨额补偿离婚”。永和乡某村赵某原与农村的妻子关系和睦。赵参加工作后,由于政治、经济地位的变化,决心抛弃和自己生活了10多年的妻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赵除了给女方房屋、高档家具外,还另给了2000元钱。
嫌贫爱富造成感情裂缝。随着一部分农民富起来,有些妇女嫌男的不会挣钱而提出离婚。宫河镇某村彭某,原和妻子关系正常,后来他妻子看到村上的一些人富了,认为丈夫没本事,便流浪到外地,最后调解离婚。在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均是农民,且未“富起来”的,女方提出离婚的占97%;而女方没工作,男方有工作,女方提出离婚的仅占0.3%。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他们对原来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忍受力降低。同时,一些人富起来后私欲膨胀,喜新厌旧;而较贫困者对自己的婚姻现状产生不满情绪,羡慕有钱人、有地位人,带来了贫富两方家庭关系的动荡。这是农村离婚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甘肃正宁县人民法院
罗贵儒 巩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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