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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具备哪些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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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0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具备哪些条件?
问: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相继成立,这无疑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有的学会或协会只考虑他们的经济效益,缺乏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因而挂牌行骗的事时有所闻。为有利于广大群众的监督,请介绍一下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 黎明
答:社会团体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公民或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组成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的社团按照业务活动可分为:社会学术组织(又可分为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经济组织、侨务组织、新闻组织、文化组织、教育组织、卫生组织、体育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国务院明确了全国各种社团(除营利性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外)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全国性社团由民政部登记管理。目前,我们正在草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待条例一出台,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开始对原有社团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
成立全国性的社团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应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经过民主选举的负责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合法的经费(自筹),其成员应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能够独立地开展民间交往活动,其活动范围遍及全国。
三、必须具备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全国性社团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以别于地方性社团。
五、成立全国性社团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
现在,民政部已承办新成立的全国性社团的注册登记业务,如条件具备的可来注册登记。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监察处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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