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阅读
  • 0回复

一起重大盗窃案的教训 麻痹大意 疏于防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1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一起重大盗窃案的教训
麻痹大意 疏于防范
最近,鞍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公共财物案件,其罪犯之多,盗窃数额之大,为我市所罕见。
罪犯张艳超等11人,在1986年3月至1987年11月一年多时间里,先后作案74起,盗窃公共财物总价值66000多元,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这伙罪犯大多是外地流窜来我市的农民和无业人员。他们之所以能作案屡屡得手,主要是由于我们有些部门麻痹大意,疏于防范。
首先,被盗单位防范不严,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如盗窃犯张艳超于1986年12月的一天,发现鞍山矿山设计院住宅楼工地露天堆放盘圆,当晚便用出租车盗走一吨多,价值1800多元。1987年10月22日夜间,张等又窜至海城市南台建筑公司一队和海城市新台子建筑公司二队工地,不到半小时,分别扒开两个工地的库房后墙,盗走镀锌铁线、电焊条、电线等物,价值1600多元。这些工地虽有人看守,但多数人不尽职守,有的打更人员上半夜巡逻,下半夜睡觉;有的明知被盗,因怕罚款而隐瞒不报。甚至在盗窃分子被抓后,司法机关上门调查核实时,有些单位的管理人员还不认帐。这些犯罪分子作案74起,被盗单位没有报案的达24起,价值1.3万元。
其次,出租车运赃,废品收购人员买赃,形成了偷、运、销一条龙。张艳超这伙罪犯专门盗窃建筑材料,一次少则几百斤,多则几吨。为了多偷快销,他们不惜花高价雇出租车。而司机只顾挣钱,不管货物是哪来的。收购人员故意压低收购价格,从中得利。如辽中县于家房五金商店在1987年6月至8月间,先后6次低价收购这伙罪犯盗窃的赃物,价值6800多元,从中渔利近3000元。
这起盗窃案件虽已审结,主犯张艳超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也分别被处以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但它却留给人们深深的思考。
辽宁鞍山市中级法院 黄殿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