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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税务机关依法办案 查清刘晓庆偷漏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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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16
第4版(综合)
专栏:

青岛税务机关依法办案
查清刘晓庆偷漏税问题
新华社青岛10月15日电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相传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17万元一案,经山东青岛市税务局市南分局反复调查,实际情况是:刘晓庆从1988年2月至9月期间,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共计9947.53元。10月14日她已将偷漏税款及罚款共计16854.53元,全部缴至市南分局。
据青岛市税务局市南分局自去年12月至今年10月的调查核实,刘晓庆在1988年2月期间,在云南省演出共匿报个人收入4200元,偷税2520元;1988年2月至9月,她在云南、四川、河北、天津、江西、辽宁、新疆等地演出期间,匿报工薪收入645元,偷税387元;她在上述各地演出取得的收入,未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并由于付款单位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未将代缴税款部分计入收入总额计税,共计漏缴税款7040.53元。
市南税务分局于10月4日向刘晓庆下达了“违章案件处理通知”。除通知她按期补缴税款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和37条的规定,对她处以罚款。对偷税罚款1倍,金额2907元;对拒绝申报纳税的税务违章行为,罚款4000元。
刘晓庆在向市南税务分局缴清税款和罚款的同时,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就市南分局的处罚通知中有争议的问题,向青岛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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