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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同国家计委发布暂行规定 合理用煤限制煤炭消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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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17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物资部同国家计委发布暂行规定
合理用煤限制煤炭消费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物资部、国家计委最近制订发布了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工业发展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炭消费管理。
《规定》提出,煤炭生产和供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计划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凡新上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扩大蒸发量的,不供应煤炭。
《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加强科技开发,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锅炉、窑炉和淘汰落后产品,对在用的淘汰设备要限期改造,不改造的,要减少或不供应煤炭。企业报废或更新淘汰下来的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不得转卖再用,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生产建设的基建项目时,要首先考虑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设施。在非采暖地区,除某些特殊生产厂或车间、医院、涉外宾馆等,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供采暖用煤外,其它一律不得供应采暖用煤。城镇居民炊事和采暖用煤,集体伙食、茶炉和取暖用煤,饮食和服务业用煤,要分别制定定额,凭煤证、煤票定量供应。使用煤气,采暖地区室内有供暖设施的用户,原则上不供应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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