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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书刊的含义和审查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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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18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黄色书刊的含义和审查的标准
问:最近,我们开始收缴流传在部队干部、战士中的黄色书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对黄色书刊的内涵和具体的审查标准不很清楚,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把握黄色书刊与非黄色书刊的界线。请问黄色书刊的含义和审查标准是什么?
辽宁海城市驻军 周保中
答:根据有关规定,黄色书刊实际上是指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和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物。对淫秽出版物的查禁范围,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2条规定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出版物。第3条规定: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为实施上述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其中第2条、第3条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又作了详尽的规定。对虽不属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青少年的也应收缴销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收缴的范围应是国家明令查禁的书刊;收缴的方式、方法应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军队系统还应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指示进行。
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出版物的,应依法处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向不满18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 董伊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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