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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实施三年成绩可观 资源损失浪费仍很严重矿业秩序需进一步整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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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19
第1版(要闻)
专栏:

《矿产资源法》实施三年成绩可观
资源损失浪费仍很严重矿业秩序需进一步整顿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自三年前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已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但是,由于多年来积累的问题,我国目前资源损失浪费还相当严重,采矿、矿产的流通和进出口秩序有待进一步整顿。
《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一些配套法规及管理办法陆续出台,全国矿业开发活动较多的地(市)、县有90%已建立了矿管机构。矿产资源的勘查登记工作已步入正轨,三年来共发放7188个项目的勘查许可证,调处约600起探矿权属纠纷,节约近亿元的地勘费投入。采矿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到今年7月,已有66.3%的全民所有制矿山通过补办登记获得了采矿许可证。在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中,55.6%的乡镇矿已办了采矿登记证。
但是,由于一段时间内片面强调“有水快流”、大矿大开、小矿放开等口号,放松了对乡镇矿业的管理,没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在矿业开发中的关系,以致矿业秩序相当混乱。采矿权属纠纷量大面广,据1987年统计,全国约70%的统配矿山范围有农民进入采矿,纠纷尖锐的热点矿区约100个。到今年3月,经协调后解决了41个,但又出现了89个新的热点。严重干扰了国营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乡镇矿业普遍存在着安全事故多、掠夺性开采等问题,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1982年至1987年,西北地区的个体土法采金,据估算共采金20万两,资源破坏损失高达2460万两,为产量的100多倍,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亿元。此外,矿产品流通和出口秩序混乱,各类“倒爷”抬价收购、倒买倒卖,走私严重。其中黄金走私最为突出。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局面,必须深入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业的宏观管理。为此,地矿部、国务院法制局和监察部决定,从今年9月到明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法规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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