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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标准信封的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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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1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使用国家标准信封的有关问题
问:今年7月1日起,山东胶州市邮电局规定,寄信人都要使用胶州市邮电局监制的信封,每只5分。否则,信就会被退回。请问:关于使用国家标准信封到底是怎么回事?
山东胶州市 伊 群
答:信封国家标准是原国家标准局颁布,于1987年1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两年。信封国家标准主要依据邮政业务、作业规范和技术要求,并参照我国纸张标准的发展趋向而制定的。信封的封面设计有:邮政编码书写扫描区、荧光条码标识区、邮票或邮资粘贴盖销区、标签粘贴识读区、收信人和寄信人地址、名称的书写识读区等(见上图)。目前,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下达了执行信封国家标准的通知,并对非标准信封的销售和使用期作了明确规定。但也有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一些生产民用信封的专业厂反映,因规格尺寸的变化,生产国家标准信封有困难。据此,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了有关文件,在强调信封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的原则下,同意供应市场销售的民用信封专业生产厂,暂可按原标准生产和销售,截止期是1992年1月1日。为此,在尚未下发执行信封国家标准的地区,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允许国家标准信封与原标准信封并存,也允许原标准的民用信封的销售和使用。但是,对各企事业印制和使用的并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信封的规格尺寸要求。
对一时确不知而采购和销售非标准信封的商业部门,或已印制和仍在使用非标准信封的单位,在超过销售和使用期后,仍有大批非标准信封积压,应及时向当地邮政部门申报,再由当地标准主管部门会同邮政主管部门决策解决。
信封系非邮政专营商品,无论是从市场购买或自制的,凡符合信封国家标准的各项规格尺寸和质量要求,或非标准信封在允许的使用期内,各地邮局均不得拒绝收寄和投递。各单位或个人欲知信封国家标准及反映有关事项,均可直接向当地邮局联系,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申诉。
邮电部邮政总局技术设备处 王良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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