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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的法定婚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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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2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古今中外的法定婚龄
所谓法定婚龄就是法律规定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而不是必须结婚或最高的结婚年龄。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均是如此,如果说有例外,那也只有一个,即旧沙俄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年逾80,男女不得结婚。”
在我国,延续3000多年的早婚陋习,可谓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因而反对早婚便成为我党的一贯政策。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就废除了早婚陋习,提倡晚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均以男20岁,女18岁为结婚年龄。这些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能在革命根据地施行,就全国范围来讲,实行的仍是国民党颁布的民法亲属编所规定的男18,女16的法定婚龄。
1950年,颁布了建国后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将法定婚龄定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又将法定婚龄提高为男22岁,女20岁,而且鼓励晚婚晚育。
世界各国法定婚龄的规定,虽有高低差异,但总的发展变化趋势是,古代偏低,近现代逐渐升高。如古代英国最早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14岁,女12岁,1929年和1949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各满16岁可以结婚,1969年的《修订家庭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为18岁。近现代各国虽都提高了法定婚龄,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及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差异,法定婚龄也各有高低。从具体规定看,最高的如丹麦、芬兰、瑞典、美国部分州等规定为男21岁,女18岁;最低的如西班牙、阿根廷、希腊等国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
(1989年第5期《浙江法学》 陈根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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