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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格平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环保法(试行)》尚须完善 建议修改作正式法律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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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10-26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曲格平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环保法(试行)》尚须完善
  建议修改作正式法律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以来,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发现该法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局等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上,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受国务院的委托,就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必要性,曲格平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试行)》),自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以来,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发现《环保法(试行)》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环保法(试行)》是依据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的。1982年《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环境保护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二是对许多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加以确认。例如,只规定超标准排污要征收排污费,没有规定对排放某些污染物,虽然没有超标准排放,也应当征收排污费;没有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没有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只是对惩罚作了一条笼统的规定。三是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环保法(试行)》具体地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这样规定不利于深化机构改革;此外,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只规定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也不够妥当。
他说,《环保法(试行)》是试行法,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作为正式法律施行。
曲格平说,《环保法(试行)》实施十年来,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和治理,但就全国来看,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六五”期间大气污染严重,降尘和降颗粒物的平均值每年都超标;城市地表水污染范围已达80%以上,50%的城市地下水的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主要水系干流都有严重污染的河段,湖泊富营养化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不断加剧;噪声污染依然严重。在自然环境中,乱砍滥伐林木、破坏野生生物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环保法(修改草案)》专门设立了“环境的监督管理”一章。
他说,《环保法(试行)》中没有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对保护环境起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也试行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在《环保法(修改草案)》中确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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